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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Station迎25周年纪念日 官方将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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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12月3日,PlayStation在日本推出了第一台PS主机。今天是PlayStation品牌25周年纪念日,官推发文回顾了PS的历史,并宣布将举行庆祝活动,不过活动内容暂时还没公布。

索尼互娱CEO Jim Ryan在文中表示:“看到玩PlayStation长大的粉丝把他们对游戏的热爱也传递给他们现在在PS4上游玩的孩子们,我感到不胜荣幸。我代表PlayStation全体员工,感谢你们与我们一同踏上这段旅程,我们迫不及待地想要与你们庆祝接下来会发生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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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天是毛主席诞辰124周年纪念日,请花1分钟为他纪念!



今天,12月26日,


我们迎来伟人毛泽东诞辰124周年!


在那段风雨如晦的年代,他创建了一个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他建设了一个先进的党:中国共产党!他缔造了一支人民的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他创立了一个科学理论:毛泽东思想!这一切,改变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方向,实现了中国由弱到强、由衰而盛的伟大转折!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今天,我们缅怀毛泽东,既要怀念他波澜壮阔的一生,也不能忘记他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


一首《想念毛主席》,


缅怀伟人毛泽东!



▼《想念毛主席》又名《远飞的大雁》




一、毛泽东一生乐观豪迈: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有一颗挥斥方遒的勇敢之心


毛泽东的一生,无论是求学还是革命,即使最艰难、最艰苦、最黑暗的时期,在面临枪林弹雨的生死考验危急关口,他都能够自信豪迈,绝无消沉、绝无萎靡。这种强大的精神状态,为他的人生提供了无穷动力!


毛泽东的一生,既有“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仰天长问,又有“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浩然正气。



17岁那年,他离开韶山外出求学,改写了一首气势非凡的诗作:“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从中,我们亦不难看出少年毛泽东的抱负和胸襟。


在第一师范学习期间,毛泽东学习非常刻苦,每天早晨提前起床,进行身体锻炼,朗读自习。他有时到后山的“君子亭”去看书,有时也有意识地到喧闹嘈杂的南门口去看书,专心致志,旁若无人。



“书生意气,挥斥方遒。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1925年晚秋,32岁的毛泽东离开故乡韶山,去广州主持农民运动讲习所,途经长沙,重游橘子洲,感慨万千,用一首《沁园春·长沙》抒写出革命青年对国家命运的感慨和以天下为己任,改造旧中国的豪情壮志。


二、毛泽东一生踏实务实:“落后就要挨打”,这是他留给中国人最重要的辩证法启示



毛泽东所在的时代是怎样一个时代?


毛泽东生活在山河破碎,生灵涂炭,无数同胞被侵略者屠戮,无数个家庭分崩离析的动荡时代。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无数仁人志士寻求救国图存之道,渴求刺破黑暗的真理之光。


“落后就要挨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毛泽东在与错误思想路线的一次次斗争中,带领革命队伍从一次次危急关头走了出来。


毛泽东在1958年6月的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原子弹,没有那个东西,人家就说你不算数!那么好,我们就搞一点。搞一点原子弹、氢弹、洲际导弹,我看有10年工夫是完全可能的。”


后来,新中国正是有了“两弹一星”,我们才能不受别人的“核威慑”,中国人的腰杆子才是硬的!



当初苏联向中国提出建立“联合舰队”意图控制中国海军时,毛泽东就曾愤怒地对苏联驻华大使尤金说:“连半个指头都不行!”


他气呼呼地对这个当时最重要的盟友说:“要是这样,你们把中国所有海岸线都拿去好了,我们总要有自己的舰队。”毛泽东事后愤愤地说:“核潜艇,一万年也要搞出来!”


三、毛泽东一生坦荡无私:他心里装着革命和整个国家,唯独没有他自己



△毛泽东与儿子毛岸英合影。1950年11月25日,毛岸英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


那年,中央警卫局在清理毛泽东同志的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柜子,里面装的是毛泽东亲手珍藏的毛岸英的几件衣物,有衬衣、袜子、毛巾和一顶军帽。


这些物品不是身边的工作人员收拾的,他们甚至看都没有看到过。


从毛岸英牺牲到毛主席逝世隔了26年,他是在怎样的悲痛和寂寞中把儿子的这些衣物珍藏在身边的?


四、毛泽东一生文韬武略:留下了一句句至今仍光芒四射的千古名句


不曾忘:


1、毛泽东最霸气的一句话: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2、毛泽东最得意的一句话: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3、毛泽东最傲气的一句话: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4、毛泽东最强硬的一句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5、毛泽东最壮胆的一句话:独有英雄驱虎豹,更无豪杰怕熊罴!


6、毛泽东最震撼的一句话: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7、毛泽东最男人的一句话:不到长城非好汉!


8、毛泽东最清醒的一句话: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9、毛泽东最劝导的一句话:放下包袱,开动机器!


10、毛泽东最洒脱的一句话: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


11、毛泽东最雄辩的一句话: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


12、毛泽东最哲思的一句话:在战略上要藐视敌人,在战术上要重视敌人!


13、毛泽东最血性的一句话: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立更生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14、毛泽东最提气的一句话:封锁吧!封锁它十年、八年,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15、毛泽东最好斗的一句话: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


16、毛泽东最严谨的一句话: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17、毛泽东最讽喻的一句话:别了,司徒雷登!


18、毛泽东最劝勉的一句话: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19、毛泽东最睿智的一句话: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要时刻提高警惕!


20、毛泽东最入景的一句话: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21、毛泽东最抒情的一句话:江山如此多娇!


22、毛泽东最感恩的一句话:人民万岁!


23、毛泽东最精辟的一句话: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


24、毛泽东最律己的一句话: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25、毛泽东最关爱的一句话: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好象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光,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26、毛泽东最惊世的一句话:东风吹,战鼓擂,现在世界上究竟谁怕谁?


27、毛泽东最自信的一句话:我们的目的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28、毛泽东最深刻的一句话: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29、毛泽东最智慧的一句话: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


30、毛泽东最鼓劲的一句话: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31、毛泽东最和蔼的一句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32、毛泽东最警戒的一句话: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33、毛泽东最愤青的一句话: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


34、毛泽东最畅快的一句话: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35、毛泽东最伤感的一句话:汽笛一声肠已断,从此天涯孤旅!


36、毛泽东最高傲的一句话:冷眼向洋看世界,热风吹雨洒江天!


37、毛泽东最谦逊的一句话:学习的敌人是自己的满足,要认真学习一点东西,必须从不自满开始!


38、毛泽东最入镜的一句话: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


39、毛泽东最豪迈的一句话: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


40、毛泽东最惜时的一句话: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1、毛泽东最无奈的一句话: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


42、毛泽东最精辟的一句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43、毛泽东最委婉的一句话:你办事,我放心,不要急,慢慢来。


44、毛泽东最狂放的一句话:横空出世,莽昆仑,阅尽人间春色。


45、毛泽东最阔达的一句话: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


46、毛泽东最自负的一句话: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


47、毛泽东最爱将的一句话: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


48、毛泽东最自得的一句话: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


49、毛泽东最霸气的一句话:独坐池塘如虎踞,绿荫树下养精神。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做声!


50、毛泽东最战胜的一句话:用最大的力量、最快的速度打击敌人最薄弱的地方!


有一种精神


穿越历史的云烟


日久弥新


有一种怀念


历经时代的风雨


更臻醇厚


毛主席永远活在


亿万中国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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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8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5周年纪念日


依法统计,人人有责


统计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18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5周年纪念日,小编带你再次细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八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九条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九条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备案文号。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四)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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